檔案應用Q&A

1.何謂檔案應用?

檔案開放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21條規定,民眾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由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,包括檔案應用申請、申請審核及回覆、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、還卷等事項。

2.請問本廠檔案應用開放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時間與地點?

本廠檔案閱覽區開放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8點至17點。(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)
地址:台南市歸仁區中正北路二段75巷71號;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,另行公告週知。

3.請問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哪些事項?

申請人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,並不得有下列行為:
1.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汙損檔案。
2.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3.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4.擅自將檔案帶離指定場所。
5.擅自進入檔案作業或保管處所
如有前項情形之一者,本廠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;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。

4.請問申請檔案應用範圍有何限制?

檔案法第18條:
1.有關國家機密者。
2.有關犯罪資料者。
3.有關工商秘密者。
4.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。
5.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。
6.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。
7.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。

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:
1.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、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、禁止公開者。
2.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、追訴、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者。
3.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,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。但對公益有必要者,得公開或提供之。
4.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、管理、檢(調)查、取締等業務,而取得或製作監督、管理、檢(調)查、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,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。
5.有關專門知識、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、檢定或鑑定等相關資料,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。
6.公開或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。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7.個人、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,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、法人或團體之權利、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。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8.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,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滅損其價值之虞者。
9.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,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。但對公益有必要者,得公開或提供之。
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,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。

5.請問檔案之應用可否全面開放?

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,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,應採「分離原則」,去除不得公開部份,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。

6.請問如何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?

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,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廠申請。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。

7.請問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備之證件為何?

申請人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時,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,由本廠專人陪同進入指定之檔案閱覽處所。

8.請問何人可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?

任何人均可為應用檔案之申請人,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(需提憑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),如委任方式者,須填具委任書。

9.申請機關檔案應用程序為何?

1.查詢檔案目錄: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「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」查得欲申請應用之檔案。
2.提出應用申請:請填具「檔案應用申請書」(可逕由網路下載列印)並簽名,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向檔案館有機關提出申請。
3.審核回復通知:依檔案法第19條規定,各機關於收到檔案應用申請書後,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,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;如需補正資料,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
4.應用檔案:申請人請依機關之檔案應用申請審核結果通知,攜帶證明文件至機關指定處所應用檔案。

10.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是否需要費用?

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「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」規定:
1.閱覽、抄錄機關檔案,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;不足2小時,以2小時計算。
2.複製檔案,B4(含)尺寸以下每頁2元、A3尺寸每頁3元,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,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5倍計價。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,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,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。